2017年6月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,根据中央和省委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,是指以学校名义购置的,用于教育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、来宾接待和各部门因组织活动、召开会议、外出调研等公务用车。
第三条 车辆配置标准应遵循经济适用、节能环保、保障公务、节约使用的原则,配备使用国产汽车,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。
第四条 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国经贸资源〔2000〕1202号)的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公务用车由总务处管理和调配使用,公务用车凭总务处签发的《泉州市财贸干校公务用车派车单》出车。各部门因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务用车,应提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。
第六条 申请用车时必须填写《泉州市财贸干校公务用车申请表》,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名,并报学校领导审批。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、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、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,由总务处统一安排车辆。
第七条 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总务处领导或学校分管领导安排车辆,用车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用车申请手续。
第八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计划每周二上午和周四下午派车到市行政中心,各部门人员可集中安排办理非紧急公务。
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,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,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。
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。
第十一条 总务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保养、年检等工作,以确保学校公务用车需要。
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、加油站、维修厂家进行保险、加油和维修。
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凭《泉州市财贸干校公务用车派车单》出车,不得私自答应出车,出车用途与派车单通知不符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。
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由总务处安排驾驶员,原则上由专职驾驶员驾驶,专职驾驶员不够安排时,可安排驾驶经验丰富持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,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公务用车。
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辆在完成公务后,应及时回校,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,以确保车辆安全。
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,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。按照谁主管、谁负责的原则,明确责任分工,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。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。
泉州财贸职业技术学校
泉州市财贸干校
2017年6月29日
如有修改意见,请于7月2日下班前,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办公室菲菲老师。